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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帝穎 2008-12-11
現代法治國家,以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作為憲政機關之常態,機關間相互制衡,避免國家權力太大而有侵害人權之虞,然中華民國憲法畫蛇添足,硬是加至五權的結果,就是讓考試院功能不彰,幾乎所有權限皆可被行政權所涵蓋;而監察院在過去民進黨執政時期停擺三年,但對於整體憲政運作卻無多大影響,監察院「可有可無」,已甚為顯然。
監察院在國民黨重新執政後,開始大興土木、人事分贓,忘卻當年封殺監委提名、形同實質毀憲之「魄力」,故我們本於民主法治的基本原理,檢討監察院之權限與設立目的。監察院作為民主國家之憲法機關,其憲法上功能價值甚低,卻仍敢要求擴編預算,無異增加人民之負擔,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視民意為無物,況今日監察院只針對特定陣營辦案,同黨者涉有不法,恐僅是「小屁屁」而不予追究,該機關執法之公正性,令人嚴重質疑,如此違反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平等」保護人權之機關,豈能不修憲廢棄之。
(作者為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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