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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法律學院教授顏厥安(記者簡榮豐攝)

記者鄒景雯/專訪

 

第六次江陳會於上週結束,兩岸業已簽署了第十五項協議,針對即將成立的經合會,台大法律學院人權與法理學研究中心主任顏厥安教授提醒,經合會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很可能會成為一個集合準行政、立法與司法權於一身的異形機制;尤其經合會的組成包括中國官員,這種設計不但違反國家權力不得讓渡給外國政權的原則,在現實政治上,更可能逐漸形成國共共管台灣國內事務的架構與趨勢。

 

關係發展對台灣民主的衝擊,你如何看待馬政府經由每半年一次江陳會所建構的兩岸關係發展?

 

顏厥安︰個人現在同時擔任「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的召集人,這個組織就是在二○○八年陳雲林來台引發警民衝突事件的背景下,由網路平台群組逐漸發展出來的團體,主要由學者與社運界人士組成。平台雖然關心台灣所有民主議題,但是我們的一個核心思考,就是認為中國崛起對台灣民主已經形成重大威脅,在台灣的下一波民主化或民主鞏固過程中,中國已經是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

 

江陳會避監督 嚴重戕害民主

 

馬政府上台後所開啟的一連串江陳會以及兩岸協議的簽訂,是一個巨大歷史變遷過程的開端,將對台灣帶來非常巨大的衝擊,台灣社會的所有層面,都將受到這個過程 的深度影響。李前總統多年前就曾擔心馬英九若當選總統,將把兩岸關係帶往一種不可逆的統一形勢。這是少數最具前瞻性的精準觀察,江陳會、ECFA與所有的 協議,都必須放入這個觀察脈絡中加以思考。因此對任何一次的江陳會與任何協議,或相關各種共識、談話,都必須謹慎地加以注意,不能因為國內選舉或政情的起 起伏伏而忽視了這個主要的歷史趨力。

 

問︰針對這次江陳會的實際議題,你的分析與看法又是什麼?

 

顏︰觀察江陳會,總是可以用 「做了什麼」、「沒做什麼」及歷來總是「怎麼做」的幾方面來考察。有的時候,後面兩個層面可能更為重要。以本次來說,簽訂了醫藥衛生協議,這是做的部分。 但是投資保障協議沒有簽,依照ECFA要成立的兩岸經合會也沒成立。不過圍繞著這兩個沒有做的議題,卻反而有太多需要注意的重點。

 

投保協議關鍵 引進國際仲裁

 

不 過,我先從「歷來怎麼做」來談。簡單說,兩年多來兩岸關係的建構發展,是在「民主盡可能被忽略」與「資訊盡可能不透明」兩大特色之下操作的,而這兩大特色 又往往是以相互關連的方式在進行的。如果大家不健忘,去年十一月就是以形同欺瞞國會的方式迅速簽訂了兩岸金融MOU。今年的ECFA則是以立院無法實質審議的二讀方式強行通過,並且又以缺少民主正當性基礎的公投審議委員會否決表現直接民主的公投案。兩年多來簽訂的十幾項協議,也都是以送立法院「備查」的方式來處理,迴避國會的監督。這次的醫藥衛生協議也打算要這樣處理。

 

除了事後無法審議外,所有協議簽訂前,官員也都一再以「還在談判中」為由,拒絕向社會以及立委透露相關資訊,造成台灣的公民社會與國會無法在協議文稿實質定案前提出意見,難以影響協議內容。這種事前無資訊、不討論,事後又無 法實質審議的流程,非常不尊重國會與人民,也嚴重戕害了民主。不久前國民黨智囊曾提出「台灣共識」的說法,但是這種兩岸關係推動方式,正好與任何台灣共識 的形成背道而馳。

 

問︰有關投資保障協議與經合會的議題,馬政府必須注意什麼?

 

顏︰這兩個被我界定為沒有做或還沒有做的事情, 有許多應該要注意的竅門。投資保障協議方面,最關鍵之處就是是否要引進爭端解決的國際仲裁機制。不論就國際貿易實務、學理,或台灣廠商面對中國明顯位居劣勢的現實條件來看,引進或至少「不排除」某種國際仲裁機制是至關重要的。然而在這個看似技術性的議題中,中國方面卻可能以一種「細膩的強勢」方式,來壓迫台灣方面接受某種完全排除國際仲裁機制的爭端解決模式。所以投保協議的爭端解決安排,將是一個重要的警示燈。如果馬政府竟然與中國簽訂完全排除國際仲裁機制的協議,全部交由經合會來解決,那不但台灣投資人將處於非常不利的位置,前面提到不可逆統一趨勢的另一盞警示燈也將亮起。

 

經合會是另外一個要點。經合會是依照ECFA第十一條的規定要設立的機制。然而從法學的觀點來看,實在不太清楚經合會的性質地位到底是什麼。本次江陳會期間,也曾傳出雙方已經對經合會的組成運作達成共識,可能很快就會成立的消息。

 

經合會設計 違法律保留原則

 

已經有學者指出,經合會可能是一個違憲的制度設計。我以下簡單分幾點說明一下我的看法。首先,經合會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針對國家權力的構造與行使,國會可透過法律保留原則對於機關的組織、職權、程序、人事等層面發揮監督與控制的權力,但是ECFA第十一條對經合會廣泛且不明確的授權,卻完全跳脫了這個法治框架。

 

第二,經合會很可能會成為一個集合準行政、立法與司法權於一身的異形機制,卻又完全沒有任何憲法或法律的依據,嚴重牴觸了權力分立的憲法原則。

 

最嚴重的是,第三,經合會的組成包括中國官員,這表示台灣部分的公權力,已經開放讓渡給中國方面來行使,或中國可以發揮組織內的實質決策影響力。這種設計不但違反國家權力不得讓渡給外國政權的原則,在現實政治上,更可能逐漸形成國共共管台灣國內事務的架構與趨勢。例如經合會可以其決定,實質壓迫影響投審會、 NCC或金管會將要或已經做成的決定。這個觀察如果結合前面提到不可逆的趨勢,就可以了解問題的嚴重性,將來也一定會引起許多的政治與憲政衝突。總之,我認為經合會是一個憲政的癌細胞,如果不謹慎處理,非常可能成為一個吞噬台灣民主憲政與主權的殺手腫瘤。

 

問︰馬政府認為這次簽訂的醫藥衛生協議,對於兩岸的醫藥衛生交流,包括醫學研究、藥品藥材安全等民生議題有重要貢獻,你又以為如何?

 

顏︰已有許多學者專家針對中國血漿經濟以及中國藥品食品監督管理機制的可信度提出質疑,其中包括對於中國藥監體制的腐敗、愛滋血漿的流傳、衛生署對庫賈氏症訊息無法掌握等具有事實根據的檢討。

 

中國黑箱體制 台灣公衛警訊

 

我們都知道,一如所有風險管制機制,現代公衛管理並不追求零風險,而是講求資訊公開透明、監管體制的公信力與可問責性、事故處理的效率,以及非常重要的,對於人權價值的尊重與保障。

 

然而由於中國缺少基本的民主法治與人權保障體制,因此在前面那些要求方面是完全不及格的。風險社會的最大風險,往往不在於「事故」本身,例如毒奶粉、愛滋病 毒,而在於監管體制,也就是說,體制才是最大風險。醫藥衛生協議的簽訂,正式把台灣社會推去面對中國的黑箱體制,因此不但台灣人民的公衛風險提高,衛生署自己的監管失靈風險更是大大提高。如果連台灣自身重大疫情資訊都掌握不足,不夠透明,實在讓人嚴重懷疑,未來衛生署是否將更受制於中國方面的意志與資訊, 更無法在WHO的架構下獲得「公衛正義」的對待。

 

問︰馬政府進行兩岸交往至今,人權議題至為缺乏,應如何改進?

 

顏︰人權議題是民主平台長期呼籲關懷的重點。本次醫藥衛生合作協議將「受試者權益保障」寫入文本,雖然象徵意義比較大,仍算是對公民團體呼籲兩岸協議應納入人權條款的首次回應。

 

兩岸關係發展 應納人權議程

 

比較糟糕的是,馬政府始終不願意在兩岸談判中與中國進行人權對話。民間團體曾經呼籲兩岸應在各項協議當中,加入人權條款,近來更提出將「中國政府應釋放劉曉 波,並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納入六次江陳會談判議題,然而馬政府可能太過懼怕中國的壓力,竟然無視於劉曉波獲得諾貝爾和平獎後,人權浪潮已經在國內部激起陣陣漣漪的情勢條件,還是不敢提出人權議題。

 

在民國一百年的前夕,我們正式提出一個新的要求:兩岸應該簽訂「人權協議」,建立正式的人權對話機制。

 

這個主張有幾個思考。雖然中國尚未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但是兩岸都簽署了兩個人權公約,因此至少形式上,兩岸都認同了人權的普世價值。而中國民間出現的「零八憲章」與劉曉波的得獎,顯示中國公民社會對於實現自由民主人權的強烈渴望,以及國際對這種發展的注目。

 

一般相信,在經貿民生議題之後,兩岸將展開軍事與政治議題的協議協商。我們認為,在從「經貿」到「政治」的過程裡,應該先加入「人權」的議程,如不以普世人權為前提,兩岸關係的發展將淪為赤裸的權力與利益交換。

 

中華民國一百年,對於中國大陸如果還有什麼意義,那就是曾經在中國建立過一個肯定自由民主人權作為核心價值的共和政權。「人權協議」與「人權對話機制」,是對中國大陸實現人權文藝復興的一個助力。台灣想要透過中國賺錢,也必須對中國的人權議題負起相應的道德責任。台灣公民社會對富士康、西藏、新疆、零八憲章,以及劉曉波等維權人士的關心,具體實踐了這方面的努力,台灣的政府也該積極想想該做哪些人權工作。

 

前面提到過「台灣共識」,從公民社會的觀點來看,台灣共識的核心內容,就是自由民主人權的基本價值,馬政府推動批准兩人權公約,也是對這一價值的認同與承諾。讓我們就從台灣內部以及兩岸的「人權共識」開始著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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