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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帝穎  (2008/10/26 00:10)

馬總統施政滿意度,被民調打了個不及格分數,然而總統做不好,人民可忍受新政府的執政初體驗,基於任期制,四年後要求其負起「政治責任」即可,但「總統」變「先生」,依我國憲法與現代民主法治國之基本法理,恐怕需要人民公投同意,方得為之,這點請馬總統特別注意了。

首先,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揭示「國民主權原則」,即明文我國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所有,又依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準此,馬總統行使職權,接見或拜會我國以外之其他國家(包括中國)官員,即代表全體台灣人民行使主權,而總統若面對他國政府,自我矮化為「先生」或「主席」,對內即為蔑視我國全體主權者(即台灣人民)之尊嚴與地位,悖於上開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五條之意旨。

其次,倘馬「總統」處理中國事務需以馬「先生」、「主席」身份為之,則總統作為我國憲法機關之地位,似已遭到外國政府之威嚇而形同破棄,基於現代民主國家之基本法理「主權讓渡事項需人民保留」,是認總統於行使職權時並無自願放棄總統地位而成為他國「先生」之權利,換言之,馬總統面對中國政府,若無法立於總統地位行使職權,而必須以地方特首之姿或更卑微的一般人民身分而為「先生」之稱謂時,涉及我國主權地位之讓渡,即必需以人民公投同意,始得為之。另總統機關(即我國憲法第四章)之變更亦須修憲並交由人民公投決定,否則即為違憲,此觀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規定「憲法修正案由人民複決」自明。

「捍衛中華民國憲法」在馬總統未當總統前,時常掛在嘴邊,如今當了總統,自有更大的權力可以捍衛祂、疼惜祂,自然自我矮化國格之事,不可能是號稱中華民國民主憲法的信徒「馬總統」會做之事,因此請馬總統尊重國家尊嚴與主權者之意志,若真想當馬「先生」,基於對中華民國憲法的維護,請自行辭去中華民國總統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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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帝穎,北市,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所碩士生,部落格http://www.wretch.cc/album/rotpili。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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