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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nov/25/today-o2.htm


 ◎ 雲程                2008-11-25 

一一二三的網聚,我報名參加。不過,即使從第一秒就努力舉手,還是沒有被點到,只好回到部落格,將準備提問的問題貼出來。

小英主席:

一、小選區制度與政黨得票的乖離,其實源自於民進黨的同意。這點,在可見的未來幾乎無法改變,但檢討的具體結果(包括改變的長期策略)如何?作為主席的你,是否願意承認當時的錯誤與傲慢,還包括封鎖了堅定支持者強力反對的聲音?

二、在台灣逐漸都市化的趨勢下,「議會路線」本應該是主流,民進黨卻淪為無意義的少數;「街頭路線」反而是民進黨所熟悉的,率爾實施卻等於「重蹈歷史」。如何跳脫過去「議會路線」與「街頭路線」的泥淖?

三、馬政府迅速倒退的民主與人權,對內而言,是以無視於法治、恐怖手段建立其為所欲為的統治權威。作為主席的你,是否警覺除了民主與人權的倒退之外,這是馬政府的障眼法,目的在阻止台灣社會長期的建國獨立的呼聲?事實上,在馬政府強力鎮壓下,人民已經轉向注意緊急的民主與人權事件,完全放棄建國獨立的呼聲。作為主席的你,是否察覺台灣社會很可能被馬政府與國共兩黨,甚至國際社會「擺一道」的現象?

四、過去,你是「兩國論」的推手。「兩國論」的推論基礎是:中華民國(中國的共和)是一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人民共和)是一國,只要相互承認,「台灣」就可以用「中華民國」的名義取得「國格」。這推論也類同於民進黨的〈台灣前途決議文〉。問題是,這可能是「漢字」思考的結果。國際法上的ROC或PRC只是「政府」(或政體),不是「國家」,更糟糕的是,兩者都是以「代表中國」為前提。請問,如此論點真的能達到台灣取得「國格」的方法嗎?ROC真的擁有台灣嗎?從戰時國際法與平時國際法來說,ROC對於台灣是什麼意義?你,至今仍相信「這樣的兩國論」嗎?

我請求主席至少回答第四點(有關台灣地位與兩國論的看法)。我想,這不是在責備誰,而是希望能冷靜客觀地看清歷史事實,然後才能重新出發。(作者鑽研台灣問題,「部落客與蔡英文對談」紀實請參閱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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