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深靖
今年教師節的「師鐸獎」,有多位老師自敘遇到「問題學生」的經驗,譬如竹山國小總務主任梁明就提到他必須硬著頭皮和黑道談判,讓學生回到校園安心就 學。最令人動容的是,他提到:問題學生其實通常也是弱勢的孩子,反而需要花費更多的心思。然則,另一方面,自開學以來,卻也頻頻傳出「轉學生」找不到學校 註冊的困境,因為有不少轉學生就是因為偏差行而被視為「問題學生」,於是被原就讀學校剔除出來。這種「好學生各校搶著要,問題學生成人球」的現象,早已成 為當今教育界常態。正因為所謂「問題學生」又常出自經濟弱勢的家庭,許多青少年因此被迫輟學或自暴自棄,問題學生遂變成社會的問題。
不諱言,有些學校根本就把問題學生視為犯罪的預備生,過度誇大某些偏差行為,迫使某些學生在校無處容身。然則,我們要很清楚地說:所謂「偏差行 為」(deviant behavior)並不必然就是犯罪。美國社會學家道格拉斯(Jack D. Douglas)和瓦克斯勒(Frances C. Waksler)在其《偏差行為社會學》一書中,以漏斗形狀來描述偏差行為從寬鬆到縮窄的認定。從漏斗上端最寬的部位「感覺到某件行為不對勁、奇特」到 「感到不喜歡、憎惡」以迄漏斗中間部位的「判定某件事情違反了社會價值或規範」、「判定某件事情違反了社會秩序」,最後,才是漏斗最尖端的部位,「判定某 件事是絕對邪惡的」。
青少年的好奇、衝動、叛逆本是自然常態,偏偏就有老師或教官「看不順眼」,憎惡奇特,視違常為邪惡,於是不斷加諸以責罵、懲罰,乃至記過、退學議 處,這是活生生將學生從漏斗寬闊的上端往最窄小的底端擠壓,剝奪學生自省自覺的可能性。即使從社會面來看,偏差行為也不必然就是犯罪行為。譬如,在 1992年廢除《刑法100條》之前,凡是「意圖顛覆政府」的思想或言論都可能被當權者視為「偏差行為」,因而罪刑加身,陷處黑牢者大有人在。惡法廢止之 後,我們才發現,過去所謂「思想犯」是何其荒謬,何其冤枉!
何況,若是從涂爾幹的社會學理論來看,只要人類有階級有貧富的差異,犯罪即無法避免。犯罪有時候對社會是有其功用的,甚且是社會健康所必須。因為, 犯罪的存在說明了社會變遷的可能,社會結構也比較具有彈性。設使犯罪不存在,則每個人的行為樣態將會相同,也將無法分辨是非善惡。這種普遍性的一致,將會 凍結社會的創造性和獨立思考。此外,犯罪也可以是社會緊張和壓力的活塞,社會有時會將其問題投射至一些特定集團身上。例如,將社會問題轉移到不良幫派,可 以發舒內部的緊張和壓力。同樣的,將教育問題轉移到「問題學生」身上,恐怕也是教育無方,教學無去之下,紓解競爭壓力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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