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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校運動賽事舉旗遭阻止一事之看法---
 
是「棄權(國家主權)」?還是自欺欺人?

   
   
   
文/開南大學法律系 高偉勝
   
   
   

    今天(8日)中午上完課,到了學生會辦公事後,無意間得知學校上了新聞頭版,其原因竟是昨日某場運動國際賽事,球場中因有學生當著台灣代表隊與中國代表隊上,舉起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卻當場遭到台籍裁判長阻止一事。

 

    針對如上事實性的陳述,在此表示一些個人主觀看法,筆者認為無論該名學生,是否在此議題上帶有任何政治性的暗示,其舉止只要在法律所能允許的範圍下,以不 侵犯到他人權利為前提,應該是不構成任何損及他人才對。甚至舉國旗這行為,也應當屬於我國憲法上所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表現。

 

    在球場上,熱情的支持者有權利選擇其所支持的對象,甚至對其表示歡呼、肯定。然而在於國際性質的賽事當中,支持者自然有以國旗來彰顯其對某國、某隊表示支 持的權利,這與大聲歡呼「台灣(代表隊)加油!」應該是同等的意思。殊不知是裁判長個人將其泛政治化的解讀,還是大會上真有不得舉旗的相關規定。然而即使 有此一明文規定,在國際性的賽事當中,如此本應該是可能發生的情況,是大會疏忽而未加以宣傳表示?還是根本就無此規定呢!

 

    本項運動賽事的協辦單位是我國行政院外交部,即表示本次比賽具有本國官方的支持,然而此事所爭議者乃是舉我國旗幟,如此豈不自打巴掌?更何況今天此事所舉 起的並非他國國旗,或有涉及政治意涵濃厚的政黨旗幟,尤其在在大會沒有相關明文規定下,這本應當為其個人所具備之權利,倒不知這番話有任何錯誤嗎?

 

    如今自許即將過百歲生日的國家,有其一套堪稱完整的「民定共和憲法」,然又明文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卻因此是的發生,猶如自打嘴巴的意味甚濃。筆者見識淺 薄,實在無法舉例出國際上是否仍有其他國家,禁止其人民在國際運動賽事中表示自己「意見」相關實例。然而如此相關議題,卻在台灣這塊平凡土地上,頻繁地不 斷上演。

 

    另舉一例,吾人眾所皆知的韓國(南韓),其在國際性的運動賽事場合上,經常地以誇張方式,彰顯其國族向心力一致的例子,相信已經是不勝枚舉,此已並非新聞 偶然。然台、韓從客觀上認為二者皆為民主國家,皆肯定期人民對各項自由權的行使,尤其台灣的言論自由程度之高,在國際上更是聞名遐邇,如今此事的發生,是 個案?還是我國言論自由度整體性到退的象徵性指標?

 

    回到議題本身,人民用以符號方式,表達其言論自由之主張,有何不對?該場合上並不致於造成損及他人權利,更何況如上所述,此乃表達其個人對特定對象(比賽 隊伍)的支持與認同。尤其我們乃自這塊土地上生長,何等高貴的理由能夠否決掉個人對自我國家的認同?身為代表我國主權象徵的政府,是否應該對此作出若干回 應,以明示大眾呢?否則人民豈不將手足無措了。

 

    筆者本身亦就讀法律系,雖僅為二年級生,所學所覽相當有限,不敢妄加議論其在法律上的看法見解。但茲且以大學生之身分而言,大學乃具有言論、講學等學術自由之自治圈,況且本校尚以自由開放的論學風氣自栩,學生於校園中表達其立場乃應其所具備之權利。

 

    針對該裁判長泛政治化的舉止而言,儘管此事爭議之焦點乃由於,場上對方乃中國代表隊,然而我國政府都明確認為自己乃一不折不扣既民主自由又主權獨立的國家 實體,面對中國代表隊以賓客身分來身為地主國的台灣比賽,主客立場下,我國並沒有任何在主權上讓步的理由。這是我們自己的國家,如果連這麼一到界線都能夠 被輕言放棄,那麼筆者慚愧,不知我所在的這個國家,是否還有存在的理由與意義?

   
   
   


                  當前持有「中華民國,台灣國籍」的開南法律系二年級生 偉勝於10/08午後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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