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人權、堅持法治 -青年法律諮詢服務行動
台灣青年智庫法律與政府研究中心籌備處由各大專院校法律系與法研所學生組成,就陳雲林觸犯刑法內亂罪及警察濫權違法妨礙人身自由,涉及刑法強制罪、妨害自由罪、傷害罪等罪事,協助民眾依法告發或提起告訴。
本行動將提供活動現場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並贈送刑事告訴狀與刑事告發狀參考範例,以督促政府「依法行政」、落實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權」與捍衛我國主權之意旨。
行動時間:陳雲林在台期間。
行動地點:民眾可能受到公權力侵害之處所。
網路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http://www.wretch.cc/guestbook/studentstw
【與本主題相關之法律問題得於留言版詢問】
亦歡迎利用民進黨成立之「江陳會不當公權力檢舉中心」
2313-1155轉114 以保障人權、維護法治
本會感謝:台大、政大、東吳、北教大、中央等法律研究所教授及研究生協助本行動法律意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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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如後:針對警察違法濫權強制驅離或傷害民眾之告訴狀參考範例
填妥後得向台北地檢署(博愛路131號)提起告訴
刑事告訴狀
告 訴 人: 〈請寫您的姓名〉
住址: 〈請寫您的住址〉
被 告: 〈請寫阻礙您行動者的姓名或員警編號〉
住址: 〈未知者可不填寫〉
為__________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妨害自由、第二七七條傷害等罪事,爰依法提起告訴:
一、按「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一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條二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三百零四條亦有明文,作為前條之補充規定。
三、再按「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七七條定有明文。
四、故被告若無法具體指摘所行使之法律依據,包括法律授權之內容事項與強制行為之種類,即為違法之公權力行使,無法主張刑法二十一條一項「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即該當上開之罪。
五、又被告雖辯稱,其屬依上級機關指示所為之行為,但其既無法具體指摘所依據之法令,即應知悉其為違法之職權行使,其上級之指示亦為違法,依刑法二十一條二項:「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仍無法就其犯罪行為產生阻卻違法之效果。
六、基此,查被告___________,民國 年 月 日 時,犯罪事實如下:
〈請自行書寫所遭遇之被害犯罪事實〉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具狀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Nov 05 Wed 2008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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