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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國特使來台,五星旗飄揚,國旗不見了!

• 婦人在圓山撐國旗傘散步,卻被警方強制驅離
• 民進黨市議員指出,鄰近圓山飯店的北美館及圓山派出所都撤除懸掛的國旗。
• 民進黨人士在高速公路上方陸橋懸掛國旗,遭員警驅離時當場折毀。
• 桃園縣前縣議員吳寶玉於機場抗議時,女警請她把國旗收起來。
• 中華統一促進黨在中山北路揮舞五星旗歡迎陳雲林,惟警方卻沒有要求收起五星旗。

警方可能觸犯的法律:
(一) 刑法第160條:「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 另除國旗外之一般個人旗幟(包括台灣旗、政黨黨旗、雪山獅子旗,甚至包括五星旗),警方亦不得故意破壞或毀損,否則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 警察沒收抗議布條旗幟,讓陳雲林「眼不見為淨」

• 市議員莊瑞雄抗議用黑心氣球與充氣鋼瓶,遭警方強行扣留
• 群眾驅車至圓山抗議,警方不但管制進入,更直接撕毀抗議車輛上面的海報。
• 藏胞抗議時,警方試圖搶奪雪山獅子旗。
• 四位女性台中市議員在圓山飯店懸掛的布條遭到警方沒收。
• 民進黨台北市議員在中山北路和長安東路口掛出「共匪滾蛋」大布幔,但房屋屋主跟業主都被警方約談,還強迫一定要拿掉。

警方可能觸犯的法律:
(一) 不論是抗議物品或旗幟、布條,不僅是人民主張言論自由的表現形式,且皆屬民眾私人所有之法財產,故警察即使以值勤為藉口,亦不能動手搶奪或沒收,否則將觸犯刑法第328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 警方即使主張沒入物品非為個人佔有之意圖,依然有第二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不能主張免責。
(三) 警方破壞或毀損一般個人旗幟(包括台灣旗、黨旗),布條或標語,警方亦有觸犯刑法第354條之虞:「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四) 另集會遊行法第 5 條規定:「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警方對於市議員合法聚會扣留物品及驅散,已經違法。


三、 警察架離個別抗議民眾;公共場所盤查人民,限制行動

• 3000警力進駐,人民進機場皆遭無禮盤問。
• 桃園境內進機場道路隨機盤檢造成塞車。
• 前桃園縣議員吳寶玉、黃德隆在機場遭驅離。
• 民進黨黨工赴機場散步亦被警方趕走。
• 民眾在機場抗議遭到警方架離。

警方可能觸犯的法律:
(一) 警方值勤過當,在駐守各點而對往來車輛、無差別式的臨檢,以及沒收國旗或私人物品,也可能觸犯了刑法第307條:「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 其所沒入物品,亦有前述刑法第328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適用。


四、 警方執法手段粗暴,有如黑道圍事

• 恐怖刀片刺網與鐵絲網,布滿圓山及桃園機場周邊。
• 警方未依集會遊行法舉牌警告即驅離,並對抗議群眾拳腳相向。
• 台北市議員勘查圓山道路卻遭警方暴力驅離,手段粗暴。
• 三名彼此不識的女性網友分別前往台泥大樓表達訴求,在距離相當遠之處遭警方包圍,在未舉牌警示違法及告知違反任何法律的情況下粗暴地將三位女性的旗幟、布條搶走,導致脫臼挫傷不等的傷勢,並將其拖至偵防車帶至保安大隊留置,甚至在簡余晏議員抵達前不准就醫。

警方可能觸犯的法律:
(一) 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退一步來說,民眾受傷係因警方值勤之過當,導致民眾之傷害乃過失行為之一種,值勤警員亦有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五、 進入圓山飯店住房,侵入私人住所

• 四名民進黨籍台中市議員昨入住圓山飯店六樓,上午約十一時四十分,在住宿房間陽台外,垂掛兩幅寫著「陳匪雲林滾蛋」、「Taiwan is Taiwan」的抗議布條。不過隨即被警方發現,並進入陽台,現場發生拉扯場面,布條被警方沒收。議員被追趕到圓山飯店地下室。
• 警方在機場、陳雲林行經路線、飯店、101大樓周遭車輛,對於往來車輛之盤查、沒入私人國旗或抗議標語布條。

警方可能觸犯的法律:
(一) 飯店房間並非公共場所,而係視同私人住宅,故警方在未獲房客同意下進入,可能觸犯刑法第306條第一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 另警方值勤過當,駐守各點而對往來車輛、無差別式的臨檢、沒收國旗或私人物品,也可能觸犯了刑法第307條:「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民進黨對1103警察執法過當之主張

(一) 馬政府說一套做一套。宣稱不撤國旗、且民眾可插國旗並適度表達抗議,實際上卻是強力壓制人民言論自由,民眾尚未抗議便遭驅離、單純表達心聲卻被暴力相向、國旗被要求收起來、抗議道具也遭沒收。
(二) 警方執法過當,形同走回戒嚴時代,已嚴重侵害人民之人身自由、一般行動自由,與民主價值核心的言論自由,形同毀棄憲法的核心價值,拿台灣民主祭品討好中國特使。
(三) 警方不當、甚至執法形同野蠻行為,已違反憲法保障之人民集會結社權利,以及刑法各條款(毀損國旗、一般毀損、傷害、強制、侵入住宅…等),與集會遊行法之虞,本黨不排除提告,也將提供民眾必要的法律協助,並呼籲民眾在衝突過程中自行蒐證,保全警察違法之事證。
(四) 刑法第134條第一項:「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警察乃人民保母,其職務內容並不包括蓄意毀損國旗、一般毀損、強制人身自由…等,因此若一般民眾能證明其故意,皆可加重處罰。
(五) 退一步觀之,民眾自主性的抗議多為和平、非暴力手段,並未造成社會秩序之破壞、或公務執行之危害,若警方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為由作為逮捕、架離抗議民眾之法源依據,將嚴重悖於憲法上比例原則的要求,導致不法侵害民眾合法之表達意見的權利,進而動搖民主法治國家最重要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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